法官一言一行都代表这种司法态度和司法哲学,因此谨言慎行是法官的本色。
[4]笔者本文主要想从天下体系、华夷之辨、大一统等传统中国政治、文化思想术语中,挖掘出其中关涉多民族统一国家塑造的法政思想、实践。但面对这种地理位置方面的中心正统观仍显底气不足,所以便有了后来周公在殷商故地成洛建立新都的做法,盖因经营成洛既关系到周王朝对殷商故地的统治巩固以及以此为根据地继续东进的开疆辟土战略。
民之所欲,天心从之[16],这也为原本根据华夷之辩被认为是夷狄的少数民族取得政权并获得统治合法性提供了可能。1271年,元朝建立,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央王朝,[54]同时,元创立的行省制度、土司制度、以及通过帝师和宣政院的设置加强对吐蕃地区的管理措施,对于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政治安排、民族治理、边疆安定,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说,这种独特的天下体系观,正是中华先民们在一个半封闭的独特地理环境下对民族分布和民族关系的认识反映。[33]如偏安江南一叶的东晋与南宋,即是中国历史上极其强调夷夏大防观念的两个政权。但上述文化都身处一个整体性的半封闭的地理空间,因此很难像欧洲一样大规模地与外部其他地区进行交流,而是更多的在在自己内部环境中自我调节,独立发展,进而也日益增强了各地域、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流、依赖与融合,中华文化也由此既能始终呈现各个地区的地方性特色,同时又能在小异之上颇见大同。
于是,便出现了南北双方互相指责对方无力代表中华正统、且相互称对方为蛮夷的有趣现象:偏安江南的一方自恃族裔身份的正统性指责北方政权统治者为北狄,而居于北方之天下之中心的少数民族政权则籍统治区域所在而斥对方为南蛮。作为天下万邦之主的周天子带头破坏周王朝以宗室天下式政治大家庭叙事塑造起来的天下秩序的政治伦理,当时之礼崩乐坏程度也可见一斑。霍布斯针锋相对提出了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自然界是所有物体的集合,其中无一部分不是物体(body)。
[24]在国家保护下,臣民究竟享有哪些自由?这必须从分析自由的本性开始。[3]新宪法哲学的建立必须首先对中世纪和古希腊的宪法哲学进行彻底批判,而批判的关键在于推翻它们共同的前提—身体与灵魂的二元论。对善的感觉便是愉快,对恶的感觉便是痛苦。[25]对自由本义的分析,最终是为了阐明什么是人的自由,自由人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愿意做的事情的人,霍布斯接着强调指出,若把自由这一词语运用到身体(bodies)以外的事物,那就是滥用了。
通过契约产生主权,表明了霍布斯在谁应该统治的问题上与古典宪法哲学相决裂。 四、契约的目的:生命权和身体自由的保护 订立契约的最终目的是规定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立约时他们之间的保护与服从关系,主权者是保护者,拥有绝对权利,尽保护臣民的自由之职责。
这种契约通常又有两种类型:政治契约(或统治契约)和社会契约。何为人之本性?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由灵魂和身体自然构成(natural constitu-tion),在灵魂与身体的自然秩序中,灵魂高于身体,前者为人的统治部分,后者为人的被统治部分,因此,人的本性主要体现在灵魂部分。原初的宪法是契约,契约来自立约人的意志,经过代表的伟大虚构,它实质上来自于主权者的意志。依照分析一综合法,对国家这一最大人造物体的成因分析就必须先将国家分解,也就是把国家由公民状态还原到自然状态中去,然后又从自然状态下身体的基本要素(欲望或意志)出发,将其重新组合(合成)。
国家权力在保护身体自由同时不断加强对身体的专制,身体的自由与身体的专制的双重性隐含着现代宪法哲学的秘密和困境。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2页。由于古典公民德性的缺失,现代人的身体面临着被国家权力既保护又专制的命运。[22]前引[3],第172页/p.208。
前引[3],第97页/pp. 116-117。[9]霍布斯用三个禁止表述自然法的具体内容:禁止人们去做毁损(destructive)自己生命的事情。
对臣民来说,服从的目的是为了求得国家对自由的保护:如果自由受到了保护,就有服从的义务。施特劳斯把理性在激情面前这种状态提炼为:既孱弱无力,又无所不能。
当这种意向是朝着引起它的某种事物时,就称为欲求(appetite)或欲望(desire) ,而当意向避开某种事物时,一般称之为嫌恶(aversion)。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该说霍布斯的身体宪法哲学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宪政哲学。[3]霍布斯认为,哲学的目的就是使人们能够在物质或人力允许的范围内产生人生所需要的效果(effects)[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37-538页。[18]前引[3],第156页/p.189。[25]前引[3],第163页/p. 196。在论述两种取得主权的方式中,除了强调身体的意志因素以外,霍布斯同样强调了身体的恐惧,并认为它们的唯一区别在于:一个是恐惧他们按约建立的主权者,另一个是相互间的恐惧。
身体的恐惧首先唤醒人性中倾向于和平的激情,它包括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需要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正是这些激情或欲望成为制约虚荣的有力武器。 汪祥胜,法学博士,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
[10] 自然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即实现自我保全,也就是自然法所规定的内容。[2]面对该种危机.霍布斯急需探求一种新的牢法哲学以消除基督教教会和世俗政府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从而确保国家秩序的稳定。
主权者之所以为主权者,不是因为他的智慧,而是因为他的意志。因此,无论是契约还是信约都是意志的产物,它们的区别仅在于实现这种意志究竟是现在还是将来。
[23]今天我们不再需要再诉诸或运用社会契约或政治契约的观念,只需唯一一个契约—宪法—就行了。[17]前引[3],第132页/p.159。激情是身体自觉运动的内在开端,上述激情在一个人心中交替出现的现象便是斟酌(deliberation) ,所谓意志就是在斟酌中,直接与行动或不行动相连的最后那种欲望或反感。 二、道德基础:自然权利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根据身体的激情(passion)作出的推理。
[6]前引[3],第92页/p.110。来源:《北方法学》2014年第2期。
如何恢复古典公民的德性,通过灵魂的力量来对抗专制的力量,从而为身体赢得真正自由的空间,这是现代宪法哲学所面临的难题。[17]以力取得的主权包括两种:根据世代生育的关系取得的家长制(paternal dominion)和由征服而取得的专制统治(despotical dominion)。
[19] 人们为什么愿意签订这样一个在自己身上建立统治的契约?霍布斯又从身体的恐惧中得到了合理的解释。在这一点上,霍布斯与施米特划开了界限。
主权问题在古典宪法哲学中就是谁应该统治的问题,当时的答案是:由于人的天性(灵魂)不平等,有些人宜于治人,有些人宜于受治于人,前者指的是理性的人或智慧的人,后者指的是身体强壮而灵魂低俗的人。前者指的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立约,后者指的是在政治契约之前人们之间相互订立的契约。对主权者这一特定对象的恐惧胜过了在自然状态下每时每刻对每一件事和每一个人的恐惧,用约翰·麦克里兰的话来概括是:一种对一切人的恐惧,非常普遍的恐惧,换成盖过一切的、对主权者的恐惧。主权者的意志是国家的灵魂,灵魂一旦与身躯(body)脱离后,肢体就不再从灵魂方面接受任何运动了。
[27]前引[3],第225页/p. 276。自然权利的中心词是自由,自然权利的本性即自由。
[29]按照霍布斯的这种保护逻辑,臣民的自由依赖于法律的沉默,在法律未加规定的地方,臣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身体活动的自由。我们非常熟悉的以社会契约取得的主权指的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愿地(voluntarily)服从(submit to)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相信他可以保护自己来抵抗所有其他的人。
[20]概言之,正是对主权者的强烈恐惧最终确保了履行信约的意志。霍布斯是从他的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来定义自由的本义,自由指的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或者说是运动没有阻碍的状况。